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禁止传借

黑龙江省水利厅

二OO九十一月二十三日
各有关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《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水建管[2009]500号)要求,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竞争环境,进
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管理,现_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坚决禁止各施工企业以_名义和_方式将企业资质转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。如发现转借资质的现象,对于出借企业,发现一次,降低水利施工资质一级,取消参加本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半年;发现_次,降低水利施工资质一级,取消参加本省水利工程的承包资格一年;发现第三次,吊消水利施工资质。同时,对省水利厅主管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。
二、企业主管单位和企业自身要加强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。在招标评标活动中,招标人要加强资质审查。在中标企业进场前,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对投标文件,确保进场人员是真正的该企业人员。在工程实施中,项目法人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更换。
三、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誉档案,加强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。一经发现有转借资质现象,立即采取上述处罚措施,并记录在案,转借资质违规记录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消除。
四、下列行为,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:
(一)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;
(二)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、质量管理人员、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。
五、本规定所指本单位人员,_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聘用合同_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;
(二)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;
(三)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,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的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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